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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业都需要签什么合同吗
释义
    物业合同的签约方除物业公司外,另一方大多是如下情况:
    (一)开发建设中的项目,由开发商同物业公司签署《物业前期管理合同》
    (二)正式项目,只有一个或者几个大业主的,由业主直接和物业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合同》
    (三)正式项目,有多个业主的,由业主大会决议,并由业主委员会同物业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合同》如果是住宅,通常物业公司不会和具体某一位业主签署物业合同的。
    因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公共区域及公共设备设施服务,任何一位业主都无法对服务标的全权负责。因此住宅项目的物业合同只有开发商和业委会可以同物业公司签署。而开发商和业委会在合同中,代表了全体业主。因此尽管没有和具体的业主签约,物业公司也必须履行合同约定,承担管理责任;同样业主也必须要遵守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一、开发商如何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开发商不具有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资格。
    开发商顾名思义为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其将所建商品房公开销售给业主后,小区全体业主便享有了对小区房屋及公区范围的所有权,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对象亦为全体业主,并非是对开发商提供物业服务,物业公司也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并非向开发商收取,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承担者为全体业主及物业公司,开发商仅是在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时,履行为小区选聘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其仅仅为前期物业合同形式上的签订者,并不就物业服务产生实质的权利义务影响。
    二、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选聘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失效,更换物业公司必须成立业主大会,按照建设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程序,小区有20%的业主同意由当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进行选举,小区2/3的业主同意才能更换物业公司。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管理企业依照合同约定提供的物业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我国法律对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订立时是否应当确定合同期限没有具体的要求,即可以约定期限,也可以不约定期限。但并不只是说只要约定了期限,前期物业合同就应该到合同期限届满时才能终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是出于对前期物业管理的需要由开发商选聘的,并不代表全体业主的意志,如果业主对前期物业服务不满意,却要等到合同期满才能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服务,显然剥夺了业主的自主权,损害了业主的利益。因此《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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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2:5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