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司法工作人员如果在执行判决或裁定时,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措施,或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受到重大损失,就构成失职罪。主观方面是过失。 法律分析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以下要素:1、侵害司法活动公正性和司法机关威信的客体;2、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3、犯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4、主观上属于过失。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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