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既遂的定罪处罚:1、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失职给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的,定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2、构成本罪既遂的,一般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给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的,则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