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有难产情况的,能增加15天产假。产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