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公职人员有以下哪些情形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释义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1.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2.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3.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包庇同案人员的;
    5.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1.“从重处分”,是指公职人员行为在符合违法行为基本构成的基础上,其主观恶性、行为方式、事后表现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在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政务处分。
    2.“故意违法”,主要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违法的行为。
    3.“串供”,是指违法公职人员与他人相互串通,捏造虚假口供,统一口径,建立攻守同盟,以逃避违法责任追究的行为。
    4.“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包括编造虚假证据,提供虚假的事实证明,或者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或其他证据予以毁灭或者隐藏起来使其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行为。
    5.“包庇”,是指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供虚假证明帮助违法行为人掩盖违法事实,或者在违法行为人被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查获、发现前帮助其湮灭、隐藏、转移或毁灭违法证据等。
    6.“同案人员”,是指与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共同参与、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
    7.“胁迫”他人违法,主要是指在被胁迫的人员没有违法主观故意的情况下,违背其意志,采取胁迫等手段迫使其违法的情形。
    8.“唆使”他人违法,主要是指教唆、挑动、指使他人违法的情形。
    9.“拒不上交或者退赔”,主要指的是违法的公职人员客观上有上交或者退赔的能力、条件,但主观上拒绝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30 4:3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