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小微企业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为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的以下人员: 1、九类人群:即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 2、在校大学生拟从事信息技术、文化创意、高新技术等产业,可申办微型企业。 3、从2011年5月1日起,劳动模范先进人物可申办微型企业。以上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以上并具有,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获得国家专利授权,在行业领域具有较长的从业经历(20年以上)或较高知名度的身体健康的申请者,男性可放宽至70岁,女性可放宽至65岁。 (二)申请人具有创业能力。 (三)申请人无在办企业。 (四)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3人(不含创业者本人)。 法律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