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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鉴定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出庭必要性
释义
    刑事诉讼法规定,当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时,证人应出庭作证。同样,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鉴定人也应出庭作证。如果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其鉴定意见不可作为定案依据。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法鉴定人出庭不是强制的。但需要正当理由不出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拓展延伸
    鉴定人出庭规定的法律依据与实际应用研究
    《鉴定人出庭规定的法律依据与实际应用研究》
    鉴定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出庭必要性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鉴定人在某些情况下需要亲自出庭,以提供专业的证词和鉴定意见。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相关规章。然而,实际应用中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一方面,鉴定人出庭能够增加证据的可信度和公正性,有利于法庭做出准确的判断;另一方面,鉴定人出庭可能会增加诉讼的时间和成本,对鉴定人本身也带来一定的负担。因此,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寻求更合理的平衡和解决方案,确保鉴定人出庭规定的法律依据与实际应用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结语
    鉴定人出庭在刑事诉讼中的必要性备受关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证人证言或鉴定意见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时,人民法院可要求其出庭作证。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公正性。然而,实际应用中需权衡时间、成本和鉴定人负担等因素。因此,需要深入研究并寻求合理平衡,以确保鉴定人出庭规定的法律依据与实际应用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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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6:0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