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什么? |
释义 | 《专利法》第41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专利申请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审查; 2、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进行审理; 3、负责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应诉工作; 4、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确权和侵权技术判定的研究工作; 5、接受人民法院和管理专利的部门委托,对专利确权和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咨询意见。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怎么办? 《专利法》第46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维持驳回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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