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扬州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办理要求有哪些 |
释义 | 扬州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办理要求包括申请人员需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或其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需具备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等条件。普通话水平需达到相应等级,年满五十周岁的申请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对普通话证书不作要求。申请人还需符合其他相关规定。以上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制定。 法律分析 扬州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办理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1. 对于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要求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或其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 对于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要求具备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于毕业前的最后一学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大专毕业后又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时,视为具备合格学历。 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年满五十周岁的申请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对普通话证书不作要求。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第三款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拓展延伸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认定标准》,扬州中学教师资格认定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 年龄:18-35周岁,具体要求见当地教育局发布的招生简章。 2. 学历:原则上要求本科以上学历,具体要求见当地教育局发布的招生简章。 3. 专业:与申请教师资格所在学科相对应,具体要求见当地教育局发布的招生简章。 4. 思想品德: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体要求见当地教育局发布的招生简章。 5. 普通话水平:申请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教师资格的人员,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水平,具体要求见当地教育局发布的招生简章。 6. 体检: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需要提交体检报告,具体要求见当地教育局发布的招生简章。 7. 材料提交:按照当地教育局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见当地教育局发布的招生简章。 综上所述,扬州中学教师资格认定要求包括年龄、学历、专业、思想品德、普通话水平、体检和材料提交等内容。 结语 扬州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办理要求包括以下几点:1.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要求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或其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2.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要求具备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3.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于毕业前的最后一学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4.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5.年满五十周岁的申请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对普通话证书不作要求。以上要求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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