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出租人收回租赁物,出租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返还租金,如果协议没有约定,租赁期间已经履行的租金不予退还。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返还承租人的租金;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已经履行的租金不予退还。” 2.《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三条:“当事人协议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应当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3.《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物的所有权人有权收回其出卖或者出借的物,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当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时,应当遵守协议约定,如协议无明确规定,则已经履行的租金不予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