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籍迁移政策有哪些变化? |
释义 | 户口迁走还能迁回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只要当事人符合户口原籍地的准入政策要求,并得到原籍集体及户主的同意,可以回原籍落户。需要准备基础证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先去迁出地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再去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没有迁移证件的特殊情况,可以凭相关证件到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具体操作可咨询当地派出所。 法律分析 户口迁走还能迁回来吗 只要当事人符合户口原籍地的准入政策要求,并且原籍的集体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就是可以回原籍落户的: 1、基础证件(资料):当事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迁出地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户口迁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2、其他证件及资料:当事人的迁移户口申请书(出具迁移的理由)、购房入户(提供房产证)、人才引进(提供劳动合同)、夫妻投靠(提供结婚证)等; 3、带上述资料及证件,去户口迁出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领取户口迁移证并注销原户籍的常住户口; 4、带上迁移证及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落户; 5、当事人可以根据本人的户口迁移类型,具体咨询户口迁入地及迁出地的派出所,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结语 户口迁走还能迁回来吗?只要符合户口原籍地的准入政策要求,并得到原籍集体及户主的同意接收,是可以回迁原籍落户的。具体办理流程包括:携带户口本、身份证、迁出地集体同意证明、迁入地集体及户主同意接收证明等基础证件和资料,前往迁出地派出所户籍科申请领取迁移证并注销原户籍,然后携带迁移证和相关资料,前往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落户。具体细节可咨询迁入迁出地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迁出时需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并领取迁移证件,迁入时需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若无迁移证件,可凭相关证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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