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是否有效的 |
释义 | 一般情况下,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都是无权处分行为。 所谓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是隐名股东,而非显名股东,当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的,就是无权处分行为。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无权处分行为是否有效,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因此,当显名股东转让股权时,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最主要的是判定受让人是不是善意的,是善意的就有效,反之亦然。 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满意以下条件的,可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1、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善意的。 在这里,所谓善意,是指显名股东转让股权时,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是显名股东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通常是指,股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价或不得低于市场价的70%。 3、转让股权应当进行变更登记的已经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该内容由 陈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