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分立债权人无权要求清偿的原因是公司分立由分立后的新公司承担连带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不会受损。所以,债权人无权要求公司采取相关的损害赔偿措施。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