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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殊的股权设置——夫妻股东
释义
    许多民营企业家在创业之初即为夫妻共同打天下,公司注册为夫妻两人所有;也有企业为了满足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东必须为两人以上的强制性要求,但又信不过别人,因此,将公司注册为夫妻两人所有,实质上由一人出资经营。关于夫妻公司,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予以禁止,夫妻共同投资一家公司也并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实践中,夫妻公司往往与家庭并无实质分别,尤其是财产上混为一体,容易出现个别股东操纵公司、损害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性,可能招致公司人格的丧失,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将整个家庭与公司混同。
    《公司法》,确立了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夫妻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规范则存在法人人格被否定的法律风险。因夫妻公司引发的法人资格否定的纠纷,主要体现在公司债权人要求偿还债务和夫妻离婚诉讼两种情况。从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来讲,其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只有在法人债权人提出诉讼请求时,法院才进行审查夫妻公司是否存在滥用法人人格的情况,决定是否否定法人人格。
    一、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债务是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条件。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一套班子、两个牌子”,财产混同,利用同一资产设立多个公司,转移资产、空壳运转等。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滥用的一个客观标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是由债权人启动的,而只有当债权人的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时,其才可以启动这一制度。而何谓“严重损害”则是需要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自由裁量的不确定条款,要根据债权人所举证据综合认定。
    (3)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因为股东的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而遭受到了损害。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确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虽然公司人格被否定后,要追究的责任并非一般的世事赔偿责任,但主观过错仍是承担这种责任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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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1:4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