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管理体制。本着方便照顾和方便就医的原则,离休干部提高享受“按副省(部)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待遇”后,服务管理机构原则上不作变动,仍由原医疗主管部门和原经办机构负责服务管理。已经变动的,要及时跟踪了解,确保提供更优质便利的医疗服务。 二、报销标准。离休干部提高享受“按副省(部)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待遇”后,原则上仍然使用现行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诊疗服务范围》等目录看病就医,目录范围内的费用予以实报实销;目录范围外的其他医疗费按照“该用的必须用,不该用的坚决不用,可用可不用的尽量少用”的原则,确因病情治疗需要,经过医疗机构诊断并提出需求,经经办机构核定,发生的目录范围外的相关医疗费用,予以实报实销,个人不予承担。病床费按原待遇标准报销,门诊和住院标准仍按厅局级标准执行,合同医院原则上不改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