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再教育措施是毒品犯罪刑罚执行中的一种形式。然而,其具体实效性则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犯罪人的反思认识程度、社会环境变化和监管力度等等。因此并不能简单地断言再教育措施是否具有实效。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以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的人员,可以判处罚金、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同时也可能接受再教育。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教育改造,有利于改造和教育被告人,增强其遵纪守法意识。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于吸毒成瘾的人员,应当给予戒毒治疗,同时也可能接受再教育。 综上所述,再教育措施作为毒品犯罪刑罚执行中的一种形式,是否具有实效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