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洱海污染及其治理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截污治污。源头削减”是保护水体的重要措施,通过粪池、村落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完善污水管网系统,尤其是截污干管的建设,并确保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全部接入污水管网,避免“直排”。积极开展联合联动执法,坚决打击偷排污水、乱倒垃圾、乱搭乱建、偷捕电鱼、破坏水生植物、偷挖盗采砂石、乱接水源等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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