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宁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南宁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二、南宁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办理材料 1、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蓝底半身彩色照片; 3、已注销鉴定人资格的文件。 三、南宁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设定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六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6号)第三章执业登记内容。 3、《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日施行)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准予登记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不准予登记的,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由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部门通知申请人。 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准予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编入登记名册,并向社会公布。 四、南宁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办理地点 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B座4楼58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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