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防城港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如何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二、防城港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的办理时间以及地点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4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社会事务审批科54号窗口 三、防城港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的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