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南宁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依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规定,被许可人在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前要求变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二、南宁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受理条件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南宁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办理地点 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B座5楼南宁市行政审批局一窗综合服务区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