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患者病情加重后的待遇问题 |
释义 | 工伤病情加重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但不超过12个月;若认为伤残情况变化,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在60日内作出,并及时送达申请单位和个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严重伤情可适当延长。十级伤残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相关待遇标准。 法律分析 工伤病情加重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若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在工伤病情加重后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若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在60日内作出,并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在严重伤情或特殊情况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仍不得超过12个月。根据工伤等级不同,享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相关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工伤保险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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