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抵押和质押区别如下: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转让财产的占有权。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让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用形式,抵押人仍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用形式,质权人负责质押物的保管。一般而言,抵押物损坏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损坏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债权人对抵押物没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者起诉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处置;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协商或者法院判决,质权人可以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处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