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是二婚又离婚的财产分配的标准是什么呢? |
释义 | 二婚再离婚也要分财产二婚离婚和一婚离婚财产分配原则是相同的。 1、一般情况下,夫妻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在离婚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平均分配,有过错的一方应少分财产,生活困难的一方可多分财产。 3、离婚时一方失去生活能力的,另一方应尽扶养义务。二婚离婚时也需要履行我国的离婚程序,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时双方可以自主协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如果对财产无法达成共识,一方或双方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法院审理二婚离婚案件依然遵循先调解后诉讼的原则。依照离婚程序,法院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经法院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准予离婚判决。二婚离婚时被判决不准离婚的,再次起诉离婚须在6个月以后。二婚离婚时财产分配原则和普通的一婚离婚案件财产分配原则是一样的,婚前的归个人,婚后的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离婚时双方均无过错,夫妻共同财产可平均分配,一方有过错的可少分财产。法定条件“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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