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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住院报销比例
释义
    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7%,三级医院85%,住院累计报销30万元。住院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以后每次650元。社保卡住院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个人选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是上海市为了进一步配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使不幸患特种重病的职工及时得到有效的治疗和早日康复而特别修订的计划。
    为了进一步配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使不幸患特种重病的职工及时得到有效的治疗和早日康复,特修订《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凡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包括乡镇企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本人所在单位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计划。每个单位必须有占从业人员总数75%的职工参加。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参保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月或上月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复印件,未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单位必须提供能正确反映本单位从业人员人数报表的复印件;
    2、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的《投保单》;
    3、用EXCEL或FOXPRO数据格式制作的参保职工名单(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的电脑光盘(可不提供打印名单)或U盘(必须提供一式两份打印名册)。
    为了减少参保单位的工作量和提高参保人员信息的准确率,参保单位在满期后续保时,可从本会网站[1]上下载上期参保名单,在该名单上作本期参保名单的增减后制成电脑光盘或U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二十八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按规定分别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支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指按规定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补偿支出,包括住院费用支出、门诊大病和门诊统筹费用支出。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包含生育待遇支出。生育待遇支出包括生育医疗费用支出和生育津贴支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支出指按规定由个人账户开支的支出,主要包括个人自付的门诊费用支出、住院费用支出、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药费支出。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非医疗支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在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中列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转移支出在个人账户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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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22:3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