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市职工住院用药规定 |
释义 | 1、职工住院期间,医生不得开处与诊断和检查结果无关的药品。 2、职工出院带药规定 (1)带药范围应符合《上海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及增删规定;并不得超出本次出院诊断范围; (2)带药限量为二周,肿瘤化疗病人出院带药限量为一个月; (3)带药品种:一般病人限于五个品种内,患多种疾病或肿瘤病人不得超过六个品种;不得使用三种以上(含三种)同类药品。 一、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内容 1、医方的义务 (1)诊疗义务。医方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为患者诊断病情并进而施以相应的救治的诊疗义务,是医方的主给付义务。医方在履行治疗义务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减轻病人的痛苦,故还负有是用最简明、迅速以及最佳医疗效果的医疗方式的义务。 (2)说明义务。因医疗行为都具有侵害性,为使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必须取得病人的“知情同意”。这要求医方应对医疗行为实施的范围、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对患者进行说明。同时,医方还有义务向病人及其亲属介绍病情。 (3)保密义务。病人对医生告知病情的各种真实情况,有助于医生的准确治疗。医师在诊疗过程中了解到病人的各种病情,无论是病人告知的还是诊疗获知的,因病人的病情涉及个人隐私,医方未经允许不得向他人透露。 (4)治疗记录做成及保管义务。不管是对于医疗纠纷的解决还是患者的继续治疗,治疗记录特别是病历的重要性都毋庸置疑。医生负有制作病历等治疗记录的义务。 (5)其他义务。医方各种证明文件的交付义务。依照特别法律和特殊内容的医疗服务合同所负担的各种义务。不得任意解除合同的义务。由于设备、技术等限制不能为病人提供合适的医疗,医院应建议病人转诊的义务。医方对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应对病人及其家属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安全保护的义务。出于法律规定或职业道德约束,医生不得受贿赂、不得夸大病情等不作为义务。 2、患者的义务 (1)医疗费用的支付义务。医疗服务合同是有偿合同,患者在接受了医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后,负有支付医疗服务费用的义务。 (2)配合治疗义务。医疗行为是一种依靠医患双方互动以达到治疗效果的行为。 (3)其他义务。患者还应承担费用预支、费用偿还以及损害赔偿等义务。在具体的医疗服务合同中,医患双方还可进行约定其他义务。如患者在病情未愈的情况下执意出院,医患双方签订“自动出院,后果自负”的免责条款,以减轻了医方的责任。 二、医务人员可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对吗 根据麻醉药品管理规定,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实需要使用麻醉药品止痛的危重病人,可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凭医疗诊断书和户籍薄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专用卡到指定医疗单位按规定开方配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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