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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标的物和标的标注物有什么区别
释义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客体,是商业销售合同中的一种特定条款。标的物是指销售合同中所指的标的物或者是商品。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合同中必须有标的,但不一定就会有标的物。劳务合同中的主体是提供劳务的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在劳动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一、买方在买卖合同中应注意什么内容?
    买方在买卖合同中应该注意:
    1、确定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有无权利瑕疵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对标的物主张权利,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权。为保证买方能够取得不受争议的财产,买方必须要求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提前说明,该出卖物是其拥有所有权和合法处分权的财产,如果卖方未将标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权利的情形预先告知买方,则买方有权请求降低价格、或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2、确定标的物有无质量缺陷
    卖方出卖的标的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不定期,如果标的物有表面缺陷(以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接受标的物的当时提出;如果标的物有隐蔽缺陷(即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在物的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3、敦促卖方按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完整地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有关手续。例如对于房产、机动车辆、船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二、加工承揽合同所需材料如何供应
    1、以材料由谁提供作为区分标准。材料由付款方提供的,为承揽合同;材料由制作方提供的,为买卖合同。罗马法即采纳此种标准。
    2、原则上以材料由谁提供作为区分标准,但因种类物和特定物而定。合同标的物是种类物的,适用买卖合同之规定;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物的,适用承揽合同之规定。德
    国民法典即采纳此种标准。
    3、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区分标准。当事人意在承揽标的物的,
    就是承揽合同;当事人意在买卖标的物的,就是买卖合同。奥地利民法典即采纳此种标准。
    4、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区别标准,但若意思不明,则以材料由谁提供为判断标准。
    三、合同终止的原因具体有那些
    合同终止的原因具体有:
    1、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
    2、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
    4、提存,是指无法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
    5、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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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5:5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