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具体如下: 1、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 2、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四,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