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案件适合以健康权纠纷起诉。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健康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 一、什么是享有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是指公民生命不被非法剥夺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与健康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如果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或很难实现。健康权又称身体健康权,它包括精神和身体两个方面。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由原先的保护部分人身权和人格权拓展为保护人身权和人格利益。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3、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4、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