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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日记可以作为证据吗
释义
    个人日记可以作为证据。
    只要与要证实的事实有关联,日记可以作为证据。
    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综上所述,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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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9: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