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定金的惩罚功能即收取定金的当事人如果违约将向非违约方按照定金的金额加倍赔偿,如果支付定金的当事人违约,则已支付的定金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非违约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措词使用的是“定金”的字眼,但在合同中没有规定定金的性质,该“定金”也不能产生双倍赔偿的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希望定金罚则能够得以实现,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定金的法律性质,即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将双倍赔偿,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将无权要回定金。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