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中责任主要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无事故责任。机动车之间一般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同等责任承担50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一般主要责任机动车承担80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同等责任承担60。《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为机动车一方。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