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不发奖励怎么办 |
释义 | 法律分析:奖金毕竟是带有奖励性质的,并不属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固定劳动报酬(大部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数额不明确或者低于实际产生的工资)。我认为单位写的出勤奖带有全勤奖励的性质,发放要求很明确,好在单位把精进分为两部分,单位在复工通知中要求发薪日在职者才予发放的条款我认为是有悖于法律规定的。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因此,该部分奖金既属于工资范畴就应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完毕。你可以以上述规定为由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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