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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调解制度的优势是哪些?可以说一下呢?
释义
    这个法院调解制度的优势如下
    第一、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对维护当前社会的稳定是极其有利的。
    第二、调解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以及在诉讼中付出的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
    第三、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导的特质;
    第四、调解协议有利于实际履行,避免执行中的困难;由于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因此对其后果不必过多地依靠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实践来看,调解结案较之判决结案,确实更能减少法院的强制执行,对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的确少于判决。
    第五、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和妥协探索双赢的结果。
    其次,对于法院而言,由于调节可以减少诉讼环节(特别是开庭前达成调解的),加快法院结案时间,并无需经过上述程序,易于履行,可以大幅度地节约公共成本和司法资源,符合效率和效益的原则,同时当事人自愿性使其处分权又是实现结果公正的最好保证。
    最后,调节对于法官来讲也存在着较多的益处。
    第一、调解结案对法官而言风险很小。因为判决不公,法官将可能承担错案追究的风险,判决也可能会导致当事人的上诉,而上诉后又有可能使案件被发回重审或判决被改判。生效的判决也可能会引发检察机关的抗诉或其他审判监督程序的发动。而判决一方当事人白术也有可能因该当事人的不服而无止无休地告状。这些都又会影响到对法官业绩的评价,然而,调解结案则避免了这些风险。因为调解结案以后不发生上诉问题,而且调解结案后很难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也很难针对调解的结果提出申诉,因此调解对法官而言是风险很小的结案方式。
    第二、调解结案较之于判决结案更省时省力。调解书的制作也较为简单,不必像判决书那样对所认定的证据、事实作出分析并阐明判决理由。尤其是法官不必对案件的定性、证据的判断、法律的适用、规则的解释等复杂的专业总是做出回答,这在当前法官的业务素质普遍偏低,某些法官习惯于以经验办案的情况下,无疑是十分有利的,尤其是对较为复杂的案件,调解结案方式十分简便和方便。
    正是由于调解自身的这些优势和它可给法官带来的诸多益处,所以调解功能在长期以来得到了不断的强化,甚至调解结案成了许多法官的偏好。调解本身作为当事人在司法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通过平等协商、主动自愿地解决其民事权益争议的方式,无疑是解决冲突的有效率的方式,在完全尊重当事人自主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确实有判决方式所不可比拟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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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7 9:5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