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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实践中,应该怎样来认定贪污罪?
释义
    本文主要介绍了贪污罪与非罪的区别,以及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和共同贪污犯罪的认定。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包括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法律分析
    一、如何判断贪污罪与非罪的区别
    要确定是否构成贪污罪,需满足贪污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干元。
    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
    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贪污罪。
    (二)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
    所谓贪污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贪污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特征是:
    (1)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贪污行为;
    (2)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
    (3)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实际控制权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三)共同贪污犯罪的认定
    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它有以下特点:
    1、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
    2、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3、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
    4、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
    5、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二、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贪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拓展延伸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非罪则是指行为人虽然有违法行为,但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要认定一个人是否构成贪污罪,需满足以下三个要件:1. 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2. 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3. 行为人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只要行为人具备这三个要件中的任意一个,就可能构成贪污罪。
    但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涉及公共财物的非法占有,或者即使占有的是公共财物,但行为人的行为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那么就不构成贪污罪,需按照非罪处理。
    因此,认定一个人是否构成贪污罪或非罪,需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
    结语
    判断贪污罪与非罪的区别需要注意贪污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贪污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贪污数额未达到5千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而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需要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以及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共同贪污犯罪需要满足贪污行为人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彼此联系,互为条件,且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等特点。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轻重而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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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7:0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