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另外,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因此,不论是公司克扣您的工资,还是因为怀孕想要开除您,您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将扣罚的工资补足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样一来,您在产假期间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不会有影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