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罚金多少跟判刑有关系吗 |
释义 | 二者没有必然联系。虽然在法律上罚金和自由刑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在实践中,是否交罚金在量刑上肯定是有关系的。你所说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比较多的,如果作有时也会用这种手段和法院达成量刑约定,从而为被告人争取更低的刑罚。罚金是附加刑,既可以单独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 一、刚从监狱出来把罚金交了是马上就可以坐飞机吗 刚从监狱释放出来,把处罚金交了,可以坐飞机,但是服刑交罚金和坐飞机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基本职能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对他们实施惩罚和改造。因此,我国监狱法是调整监狱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和改造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表明、我国监狱既是对徒刑犯执行刑罚的场所,又是对死缓犯执行刑罚的场所,并且担负着惩罚和改造罪犯两项基本职能。这种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监狱法的社会主义特色。 二、取保候审还会坐牢吗 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与是否会判实刑没有必然关系。取保候审与判刑是两个概念的,判刑是要看案情的,如果查实清楚是有犯罪事实那么肯定是要判刑的,很多人认为取保候审,后面就一定判处缓刑,实际上两者没有必然联系,当然能够取保在一定程度可能是表明情节相对轻微,但是当然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案例,典型的就是近年来多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很多人前期取保,认为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了,结果到法院阶段全部收监,比比皆是,所以即便取保候审也不能掉以轻心和理所当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哪些情形可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处罚,又称免予刑事处分,即对被告人作有罪宣告,而免除其刑事处罚。刑法37条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刑法在具体条款中又有11个事由、5个罪名明确规定了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除此,其它罪名没有明确。是刑法总则中的37条涵盖所有的分则条款,凡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刑罚的,都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还是仅仅限于这11个事由、5个罪名。这样就令执法者在司法实践中产生歧义,难以掌握。 适用时必须考量免予处罚情节形成的机理和条件: (一)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这是免除处罚的前提条件。 (二)犯罪情节轻微。这是适用免除处罚的本质条件,也是客观条件,这一条件决定了是否适用免除处罚的关键在于犯罪本身的严重程度。只有犯罪性质不严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大,同时又具有免予处罚情节的,才能宣告免除处罚。 (三)不需要判处刑罚。这里的罚是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体验出来,宣告犯罪本身就是一种惩罚,适用其他非刑罚方法也是惩罚。只是这种惩罚不是通过具体的刑罚表现出来而已。因此免除处罚只是不进行刑罚的惩罚,而并非不惩罚,因而与有罪必罚的原则并不矛盾。 另外,司法实践也证明,正确适用刑罚分则,应当以刑罚总则所规定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作指导。即根据刑法37条的规定,只要犯罪情节轻微就可以免除处罚。 只有刑法规定的刑罚才能使具体应用。而法官在对具体案件量刑处罚的时候,还要考虑到实际的犯罪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才行。严格来说,法官对量刑其实并没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一起都要在规定的范围内做出才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二者没有必然联系。虽然在法律上罚金和自由刑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在实践中,是否交罚金在量刑上肯定是有关系的。你所说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比较多的,如果作有时也会用这种手段和法院达成量刑约定,从而为被告人争取更低的刑罚。罚金是附加刑,既可以单独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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