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如何定价? |
释义 | 地役权并非必须有偿,不动产权利人可以无偿设立地役权,方便他人利用自己的不动产。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法律分析 不是。设立地役权并不一定要有偿,不动产权利人可无偿设立地役权,方便他人利用自己的不动产。 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拓展延伸 地役权的法律规定和纠纷解决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的一部分使用权或收益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其定价通常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土地的位置、用途、市场需求、租金水平等。在法律上,地役权的定价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律,确保公平合理。当地役权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法律规定了地役权纠纷的解决程序和法律责任,当事人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因此,了解地役权的法律规定和纠纷解决程序对于土地所有权人和地役权受益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地役权是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的一部分使用权或收益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不动产权利人可以无偿设立地役权,方便他人利用自己的不动产。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了解地役权的法律规定和纠纷解决程序对于土地所有权人和地役权受益人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地役权的设立和纠纷解决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各方权益得到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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