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登记的具体步骤是什么? |
释义 | 地役权登记流程及注意事项:地役权登记程序为申请、审核、制证、发证;申请时需提交相关资料;收费标准为住宅80元/证(套)、非住宅550元/件;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注意事项包括登记对抗主义、权属状况清楚无争议、期限不得超过用益物权期限、不需要政府审批、登记内容应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分属不同行政主管部门需通知对方部门、发放他项权利证明书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法律分析 一、地役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1、地役权申请登记程序: 申请——提交资料(二楼受理窗口)——审核制证——收费发证(三楼发证大厅) 2、地役权登记应提交资料: (1)地役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3)南京市房屋地役权合同(二楼商务中心取示范文本); (4)房屋权属证书; (5)其它证明材料; (6)委托书(供役地权利人不到场时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7)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8)法人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备注:单位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3、收费标准: 地役权登记费:住宅:80元/证(套); 非住宅:550元/件。 4、工作时限: 自登记受理次日起,10个工作日(双休日除外) 二、关于地役权的登记应注意的方面 1、是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而不是登记之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地役权登记需要双方自愿申请,并需要提供地役权合同。 2、是当事人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供役地的权属状况应当清楚无争议,当事人应当提供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土地权利证书。 3、是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 4、是地役权登记直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即可,不需要报政府审批。 5、是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 6、是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 7、是地役权登记后,应当向当事人发放他项权利证明书,将地役权情况在土地证书上的记事栏上加以记载。 8、是虽然地役权的初始登记实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但是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结语 地役权登记流程简单明了。申请人需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制证后发证。资料包括申请表、身份证明、地役权合同、房屋权属证书等。收费标准为住宅80元/证(套),非住宅550元/件。办理时间为10个工作日。登记应注意地役权合同生效即设立,需役地和供役地权属状况清晰,期限不得超过相关用益物权的期限。登记可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无需政府审批。符合条件的合同将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保存于宗地档案中。供役地和需役地分属不同行政主管部门的,需通知相关部门进行登记。登记后发放他项权利证明书,并在土地证书上记载地役权情况。已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消灭时,需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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