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到本街道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贵州省公民兵役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凡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18至22周岁男性公民,必须自行到当地兵役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兵役登记,领取公民兵役证。 年满17周岁、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男性公民,本人自愿的,可以登记领证。 第六条设立兵役登记站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本单位登记领证,其他公民在户籍所在地的兵役登记站登记领证。 第七条公民兵役证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印制,由适龄公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核发。公民兵役证须贴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并加盖钢印。公民兵役证必须统一填写,做到规范、准确、真实、清楚。 颁证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