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骑电动车撞伤人用垫付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交通事故中,车主可以不垫付医药费,没有相关法定义务,可以在处理后向法院提起对车主和保险公司的诉讼赔偿,但是如果是抢救费用的,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法律有规定肇事者有义务垫付医药费吗? 法律没有规定肇事者有义务垫付医药费。交警也不会确定赔偿金额,也不会强迫肇事者提前支付。其只能组织双方的调解。调解的基本原则是自愿的。调解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中国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因此,在判决之前,任何支付都应该由肇事者自己愿意。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提前支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道路救助资金应该向谁追偿 救助基金单位可以向事故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追偿。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3、救助基金来源: (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2)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3)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4)救助基金孳息; (5)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6)社会捐款; (7)其他资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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