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起诉决定能否开无犯罪记录证明 |
释义 | 1、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起诉审查后所采取的一种法律处置方式: 2、不起诉的根据在于案件不具备起诉条件或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不适宜提起诉讼; 3、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法院审判而终止刑事诉讼; 4、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具有确定效力,如不具备法律要求的条件,不得改变已发生效力的不起诉决定再行提起公诉。 没被法院判决有罪,就不算是犯罪,没有刑事责任。你可以回原籍开无犯罪记录证明。你需要带上你的身份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应该会给开。如果不给开,你可以要求派出所出具不开的法定理由。如果派出所不能提供法律依据,你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 一、不起诉适用的程序 (1)审查。经过审查起诉,认为需要作不起诉处理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写出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或由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决定不起诉。不起诉的决定权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 (3)宣布和送达。人民检察院应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而被不起诉的人,应当告知其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4)不起诉的善后工作。不起诉决定宣告及送达后,应及时解除强制措施,解除扣押、冻结,对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等。 (5)报请批准。根据200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不起诉决定的要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无犯罪记录证明办理条件 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符合本规定申请人范围的单位和公民,可以向被证明对象的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一)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 (二)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民执业必须以“无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 (四)公民向公证机构申请依法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的; (五)经有关部门提出统一申请,市级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本规定“证明”范围: (一)征兵政审和军队、警察院校招生政审; (二)公检法司和国家安全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或治安违法人员的案底调查; (三)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向公安机关了解本单位党政人员在社会上的违法犯罪情况; (四)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因轻微违法受到两次以下罚款、警告或不予处罚的; (五)除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记录外,未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一般交通违法的。 3、出具证明申请人分为单位申请人和公民申请人。 (1)单位申请人:录用公务员的国家机关;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依法成立的公证机构。 (2)公民申请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业必需具备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本市户籍居民;因出入境办理签证等需要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事项的本市户籍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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