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举证的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根据最高法院解释,当事人需举证证明法律关系存在、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妨害的基本事实。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但与查明事实不符需否认。常识性、生活经验法则可推导的事实无需举证,如自然规律、众所周知的事实等。仲裁机构、法院确认的事实也无需再证明。除此之外,当事人需自行提供证据证明主张诉求。综上,举证责任依法分配,部分事实无需举证。 法律分析 1、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证据证明标准较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3、对于常识性、生活经验法则可推导的事实无需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所以在一个案件中,虽然我国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毕竟有一些证据,他是属于客观事实,或者是大众都知道的事情,不再需要当事人还额外的来提出证据证明这个事情,所以这些情况也是不需要举证的,但除此之外,一些主张诉求都是必须要由当事人自己来举证的。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然而,对于一些客观事实或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无需提供额外证据。此外,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以及已获得仲裁机构或法院确认的基本事实,也无需举证。只有在这些情况之外,当事人才需要自行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因此,在一个案件中,举证责任仍然存在,但对于某些事实,当事人无需额外举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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