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对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何规定? |
释义 | 证明责任是指利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证明责任问题,主要解决对于诉讼进行和案件的实体处理具有重要意义的两个问题;一是承担证明义务的主体和条件;二是未能有效地履行证明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基本特征已由职权主义转变为以当事人主义,但为有效查明案件客观真实,也保留了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的权利。在这种审判制度中,公、检、法三机关都负有查明案件客观真实的共同责任,就这个意义上说,均担负证明责任。这是证明责任的共性。由于三机关职能不同,是不同的诉讼证明主体,因此他们所担负的证明责任的具体性质和内容也不相同。检察机关因其控诉职能,对控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他必须向法院提出有效证据以证明其起诉指控。由举证责任所派生,他也担负一定的取证责任。为保证侦查取证的效率和效益,这种取证责任部分是由公安机关承担的。 因此可以说公安机关的证明责任是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所派生的取证责任。在我国的审判制度中,法院有义务采用法律所允许的必要手段查明案件客观事实,因此也承担证明责任,但是这种证明责任因法院担负的裁判职责而表现为审理义务。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责任,但因某些特殊原因,如追究某类难以证明的犯罪的特殊需要,法律要求被告人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如我国法律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规定,就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就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予以说明,如不能有效履行这种责任,就可能因其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而被定罪。这里所确定的说明责任,应当说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证明责任。此外,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也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一、对于死不认罪的情形怎么处理? 犯罪嫌疑人死不认罪的,应该由司法机关来举证证明其已经构成犯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同时根据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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