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行住房按揭贷款流程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中国农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流程及要求。流程包括售房商向贷款行提出按揭贷款合作意向、贷款行对售房商进行调查审核、借款人与售房商签订购房协议并缴纳房款、借款人向贷款行申请按揭贷款、签订借款合同、贷款行代理办妥登记手续、借款人每月还款等步骤。贷款对象规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港澳台自然人及外国人,贷款额度及期限规定最高为所购(大修)住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的80%,一般不超过30年。 法律分析 农-行住房按揭贷款流程包括以下步骤:首先,售房商向贷款行提出按揭贷款合作意向。 (2)贷款行对售房商开发项目、建筑资质、资信等级、负责人品行、企业社会商誉、技术力量、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进行调查,并与符合条件的售房商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3)借款人与售房商签订购房协议,并缴纳30%以上的房款(营业房40%)。 (4)借款人持购房协议、30%购房收据、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向贷款行申请按揭贷款,并在贷款行开立存款账户或银行卡。 (5)经调查、审查、审批同意后签订借款合同,贷款行代理办妥登记、公证手续后,将款项存入售房商账户(保险采取客户自愿原则),并通知客户取合同和到售房商处办理购房手续。 (6)借款人以后只要每月(每季)20日前在存款账户或银行卡上留足每期应还款额,贷款银行会从借款人账户中自动扣收,到期全部结清。 (7)贷款行代理缴纳契税、领取契证、办妥房地产权证及住房抵押登记手续,收费严格按各有关办理机关的收费标准执行,不收取任何代理费,借款人必须提供办理以上手续所需的一切材料。贷款归还后,贷款行注销抵押物,并退还给客户。 贷款对象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境内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贷款额度及期限规定 最高为所购(大修)住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以低者为准)的80%;一般最长不超过30年。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发放住房按揭贷款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一般而言,该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受理申请:商业银行受理客户关于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 调查评估:商业银行对客户的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以确定贷款额度、利率等关键信息。 3. 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材料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信用评估、房屋评估等,以降低不良贷款的风险。 4. 签订合同:在客户通过审核并满足贷款条件后,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住房按揭贷款合同。 5. 发放贷款:商业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向客户发放住房按揭贷款。 6. 支付管理:商业银行对已发放的贷款进行支付管理,包括按期还款、催收等。 7. 贷后管理:商业银行对已发放的贷款进行贷后管理,包括对借款人的跟踪调查、风险监控等。 商业银行在发放住房按揭贷款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贷款资金用于购房等合法用途。同时,客户在申请住房按揭贷款时,也需要了解相关流程,确保申请材料的合规性,以提高贷款申请的成功率。 结语 农行住房按揭贷款流程包括以下步骤:首先,售房商向贷款行提出按揭贷款合作意向。贷款行对售房商开发项目、建筑资质、资信等级、负责人品行、企业社会商誉、技术力量、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进行调查,并与符合条件的售房商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借款人与售房商签订购房协议,并缴纳30%以上的房款(营业房40%)。借款人持购房协议、30%购房收据、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向贷款行申请按揭贷款,并在贷款行开立存款账户或银行卡。经调查、审查、审批同意后签订借款合同,贷款行代理办妥登记、公证手续后,将款项存入售房商账户(保险采取客户自愿原则),并通知客户取合同和到售房商处办理购房手续。借款人以后只要每月(每季)20日前在存款账户或银行卡上留足每期应还款额,贷款银行会从借款人账户中自动扣收,到期全部结清。贷款对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境内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贷款额度及期限规定:最高为所购(大修)住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以低者为准)的80%;一般最长不超过30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三条\t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二条\t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一条\t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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