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共同共有有哪几种类型 |
释义 | 房屋共同共有有三种类型: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和共同继承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相互之间,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共同继承的财产是指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法律分析 房屋共同共有有哪几种类型?主要有三种: 1.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 (三)共同继承的财产 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结语 房屋共同共有有三种类型: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和共同继承的财产。其中,夫妻共有财产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则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共同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七条\t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四条\t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二条\t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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