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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六条第三款
释义
    

法律主观:
    


    企业名称则与自然人的姓名一样,是一种称谓。,一般的组合方式是:地域名称、字号、行业名称、有限或有限责任公司。,对于一个企业来讲,公司名称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这关系到企业在行业内的发展以及企业所经营的产品投放市场以后消费者消费该企业投放的产品的时候对于企业的认可程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1、排他效力,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具有排斥他人以同一或相似之名称进行登记的效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依据该规定,一个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又以与此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申请登记的,主管机关应不予登记。,2、救济效力,企业名称权因登记而创设,可据以排斥他人使用同一名称经营相同业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者请求主管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如有损害,该企业名称权享有人可以请求赔偿。被侵权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1、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企业名称权是一种独占使用权,除企业自身外,其他企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该名称,否则构成侵权。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以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和盗用他人企业名称两种较为典型。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是指冒充他人企业名称,而为自己企业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即冒名顶替;盗用他人企业名称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以他人企业名称进行营利活动,给权利人带来不利益的行为。其次,行为人故意将自己的企业名称与他人的企业名称相混同,给企业名称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行为也是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2、不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企业名称经部分或整体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而未使用的行为同样是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企业名称权的设立规则包括地域名称、字号、行业名称、有限或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权是法人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
    

法律客观: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四条 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 (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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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