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关于技术合同的具体特点是什么? |
释义 | 《民法典》中关于技术合同的特点、效力问题和定义。技术合同的特点包括当事人的广泛性与特定性、履行的特殊性和标的的无形性。对于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签订的技术合同,应重点考虑责任承担,而不是简单认定合同无效。技术合同是双方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和服务合同。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之技术合同有哪些特点? 第一,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广泛性与特定性。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并未限制合同当事人资格,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无不可。但是技术合同当事人,通常至少一方是能够利用自己的技术力量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或咨询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合同将履行不能。 第二,技术合同的履行具有特殊性。 技术合同履行因常涉及与技术有关的其他权利归属,如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权等,故技术合同既受债法之约束,又受知识产权制度之规范。 第三,技术合同的标的具有无形性。 其是权利人享有使用权、转让权的技术成果,该技术成果必须是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如果该技术方案已公开,属于社会公知的技术,那么一般来说就不应作为技术开发、转让和许可合同的标的。 二、关于技术合同的效力问题有哪些规定? 技术合同效力的认定中,不宜单纯以主体问题认定合同无效。《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亦强调,对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签订的技术合同,重点在于责任承担的判断,不能简单以主体不适格而将合同确认无效。 其中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技术研究开发、转让等活动的课题组、工作室等,这些科研组织并非法人或自然人,亦非个人合伙等其他组织。但对于课题组等,以设立人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订立技术合同的情形,应当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关于合同的效力相关规定认定合同效力。 三、技术合同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关于技术开发、转让、服务所做出的合同,所以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以及技术服务合同等。技术合同的特点主要有三点:特定性;特殊性;无形性。 结语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关于技术合同的规定具有广泛性与特定性。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但至少一方必须具备技术力量。技术合同的履行涉及知识产权等特殊性问题。技术合同的标的是无形的技术成果,必须是利用科技知识和经验开发的产品或方案。对于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签订的技术合同,应根据责任承担情况判断合同效力。总体而言,技术合同是双方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服务等达成的确立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