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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性职工孕期产检工资是否违规?
释义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产前检查不应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而应按出勤对待。对从事生产工作的女职工,应减少生产定额,以确保产前检查时间。
    法律分析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问题解答》中就产前检查曾进一步解释为,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拓展延伸
    女性职工孕期产检工资权益保障状况调查
    《女性职工孕期产检工资权益保障状况调查》是对女性职工在孕期进行产检时,其工资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的调查研究。该调查旨在了解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检期间,是否存在工资被违规扣减、未按时支付或其他违规行为的情况。通过调查,可以揭示目前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检工资权益保障的现状,为相关部门提供数据支持,推动制定更加完善的政策和措施,保障女性职工在孕期的合法权益。调查结果将为劳动权益保护部门、工会组织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参考,促进女性职工的权益保护工作,推动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进步。
    结语
    通过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进行解释,我们了解到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此外,《问题解答》进一步指出,产前检查应被视为出勤时间,而不是病假、事假或旷工,对于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应相应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为了探究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检期间工资权益的保障情况,《女性职工孕期产检工资权益保障状况调查》旨在调查是否存在工资被违规扣减、未按时支付或其他违规行为。调查结果将为劳动权益保护部门、工会组织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参考,推动女性职工权益保护工作,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进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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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4:5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