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市出行防疫政策措施 |
释义 | 一、进出政策 离开当地政策: 1.建议不要去高风险地区,非必要不前往已有阳性感染者报告的城市。 2.如确需离宁,须携带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行程码、健康码等,离宁前及来(返)宁后主动向所在社区(村)报备或所在单位报批。在途中做好个人防护,同时做好对于自身的健康监测。 进入当地政策: 1.请来(返)宁人员,以及省外来(返)宁人员,通过“来(返)宁人员信息申报系统”登记信息,主动向所在单位、社区或入住酒店宾馆报备,配合落实健康管理措施。 2.对7日内有国内高风险区旅居史的来(返)宁人员,实行“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模式,居家隔离期间第1、3、5、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对7日内有低风险区旅居史的来(返)宁人员实行7天跟踪健康监测,健康监测期间第 1、2、3、5、7 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 3.对其他外市来(返)宁人员须在抵宁后12小时内完成1次核酸检测(“落地检”),并实施“3天3检”,结果未出之前尽量做到居家不外出,倡导做到“四个不得”(不得组织或参加线下会议,不得从事线下教学授课或其他集体活动,不得进入歌舞厅、浴室、电影院、网吧等室内密闭场所,不得参加聚餐、婚礼等聚集性活动)。 二、出行交通政策 民航、铁路、公路: 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13号)》要求,民航等交通站场要落实通风消毒等防控要求,加强人员引导,避免人员聚集,认真查验旅客信息,旅客进站(港)须测温、验码、戴口罩。 水路: 1、国内航行船舶严格“非必要不上岸”“非必要不登轮”措施,准确记录上下船人员的身份信息、上下船事由、联系方式,并做好测温、验码和个人防护等工作。 2、严禁船舶使用自备艇安排人员上下。乘坐交通船上下的交通船单位应做好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及测温、验码、戴口罩工作,落实交通船一航次一消毒及个人防护措施。 3、有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船舶船员禁止上下船。因伤病救治等特殊情况确需上岸的,应经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或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 4、港航企业要强化船岸界面管理,尽可能减少或避免登轮作业,核对检查登轮作业人员和上下船船员身份信息,做好测温、验码和个人防护等工作,严禁无关人员上下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