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